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105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訴訟費用係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一定比例徵收之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3)。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陷於窘於生活之狀態,且無資力支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勞聲字第5號評議內容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4、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勞聲字第5號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閱覽評議內容無需支付費用,則依上開規定,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因之,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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