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負擔無益訴訟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8年9月30日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是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為之。若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惟本院尚未駁回其抗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聲請再審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再審聲請人於109年2月4日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3號裁定聲請再審時,該裁定並未確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本件再審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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