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2、73、74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負擔無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所為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2、73、74號),提起抗告。查上開108年度聲再字第72、73、74號裁定應徵抗告費各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依法繳納裁判費;據上,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依限繳納,即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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