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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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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