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本院106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命補繳裁判費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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