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8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 陳聖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所提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