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義成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翁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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