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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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是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為之。若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勞聲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該裁定於107年11月19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再審聲請人於107年11月30日提起抗告,本院於108年3月5日將該事件全部卷證送最高法院,然該抗告事件迄今尚未審結而未確定,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08年10月3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再審聲請人於108年8月6日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時,該裁定並未確定,其聲請自不合法,本件再審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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