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內容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38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不徵費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聲請閱覽原法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0號事件之評議內容,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聲請閱覽評議內容無需支付費用,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因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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