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50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江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