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負擔無益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9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負擔無益訴訟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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