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就閱覽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之評議意見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明定除該條但書所列聲請外,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查聲請人固以其已陷窘於生活之狀態,且無資力支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評議內容之訴訟費用,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而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當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得聲請閱覽前揭事件判決之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聲請人關於閱覽判決之評議意見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不徵費用,即無應准予訴訟費用救助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施介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