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良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7,8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7,330元,除以繳納1,000元,尚有116,3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翁金緞法官王浦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