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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