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聲字第3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聲請閱覽評議內容,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107年度勞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春長法官林富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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