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7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