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上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4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和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第523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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