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哲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13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13罪,均係因於105年12月間加入綽號 欽仔 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而於同年月10日至20日間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時間非長,獲得報酬亦不多,顯係意圖不勞而獲,一時失慮所為,行為後均坦承不諱,足見已自知錯誤行為,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1年,其中2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其餘11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為使受刑人之罪刑相當,充分達到教誨感化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金虎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