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祈祥 上列上訴人黃祈祥與被上訴人 黃愛玉黃娟娟黃友麟黃明珠黃友信黃友斌黃玲玲黃友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伍佰零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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