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402號原告 趙福龍 被告 曾貴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第九行中關於「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所為107年度苗小字第402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