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告 胡民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宜 會計師即被繼承人 謝長鳳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謝長鳳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