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8,881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36,684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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