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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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丙○○
6號再審相對人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關於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0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至再審聲請人另主張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9號確定裁定及本院94年度上字第29號判決、本院95年再字第28號、第37號、96年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均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附此鈙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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