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上列當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廖勝本 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審,對於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188、1189、1190、1191、1192、1193、1194、11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188、1189、119
0、1191、1192、1193、1194及1195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