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再審聲請人廖誌錦與再審相對人 廖高 、 廖誌銘 、 廖銘銓 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曾謀貴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