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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