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江仁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相關案情均已坦承,且證人當庭作證之內容並無不利於被告,家中另有老父需要照顧,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後認該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無法以一定之保證金代替之,且被告所述證人證詞有利於被告、家人需要照顧等節,均非是否准予具保所應考量者,且亦無任何急迫性或必要性,其聲請意旨尚非可採。
三、綜上,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不得羈押事由存在,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