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 廖誌錦 再審被告 廖高 再審被告蔡月㛴再審被告 洪秀蓮 再審被告 廖勝本 ( 廖李學之 繼承人)再審被告 廖本鎮 (廖李學之繼承人)再審被告 廖本棟 (廖李學之繼承人)再審被告 廖元進 (廖李學之繼承人)再審被告 廖秀 (廖李學之繼承人)再審被告 廖秀鄉 (廖李學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本院94年度上字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本院95年度再字第28號、95年度再字第37號、96年度再字第15號、96年度再字第25號、97年度再字第20號、98年度再字第18號、100年度再字第14號、101年度再字第6號、101年再字第20號、102年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訴訟費用,均由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5年除斥期間,乃係對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除同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外,所設之另一限制;且係指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不問其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在30日之不變期間,仍不得提起(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86號、72年台抗字第
473號裁判參照)。又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
二、次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4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再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49號確定裁定同時聲請再審,因該二確定裁定,係就同一事件所為,再審原告又係援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作為再審之一事由,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故本件關於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49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自應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四、再查,本件再審原告即再審聲請人(下稱再審原告)係以附表編號1、2所示確定判決,編號3至10所示及前揭本院101年再字第20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6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然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確定判決,及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原確定裁定,係分別於附表「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送達確定,再審原告遲至102年5月23日始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其中附表「編號」欄1、2所示確定判決,及附表「編號」欄3至6所示確定裁定,均已逾5年之不變期間,依前開說明已不得提起再審;另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確定裁定,係分別於「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送達,另本院102年再字第12號及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係102年2月19日、102年6月7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可查,再審原告遲至102年10月7日始聲請再審,亦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再審原告又未能證明其關於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情事。依上說明,其就上開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附表┌──┬────┬────────┬────┬──────┬──────┐│編號│裁判法院│案號│裁判類別│裁判日期│送達日期│├──┼────┼────────┼────┼──────┼──────┤│1│南投地院│93年訴字第296號│判決│93年10月26日│93年11月3日│├──┼────┼────────┼────┼──────┼──────┤│2│本院│94年上字第29號│判決│94年3月1日│94年3月10日│├──┼────┼────────┼────┼──────┼──────┤│3│本院│95年再字第28號│裁定│95年7月20日│95年7月26日│├──┼────┼────────┼────┼──────┼──────┤│4│本院│95年再字第37號│裁定│96年1月17日│96年1月27日│├──┼────┼────────┼────┼──────┼──────┤│5│本院│96年再字第15號│裁定│96年5月14日│96年5月18日│├──┼────┼────────┼────┼──────┼──────┤│6│本院│96年再字第25號│裁定│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20日│├──┼────┼────────┼────┼──────┼──────┤│7│本院│97年再字第20號│裁定│98年2月18日│98年2月26日│├──┼────┼────────┼────┼──────┼──────┤│8│本院│98年再字第18號│裁定│98年9月7日│98年9月10日│├──┼────┼────────┼────┼──────┼──────┤│9│本院│100年再字第14號│裁定│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8日│├──┼────┼────────┼────┼──────┼──────┤│10│本院│101年再字第6號│裁定│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