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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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廖誌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白○博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