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廖誌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白○博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