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4年7月19日至94年8月6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附表編號1、2經分別減刑為3月又15日、1月又15日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搶│├───────┼─────────┼─────────┼─────────┤│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陸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10條第1項│10條第2項│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民國│94年6月18日│94年6月18日│94年7月19日至94年8││)│││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325│94年度毒偵字第5325│94年度偵字第1331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162號│94年度訴字第2162號│94年度訴字第2188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162號│94年度訴字第2162號│94年度訴字第2188號││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14日│94年11月14日│95年1月9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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