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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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除占用物和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6號原告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原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張美娟
蔡恩惠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移除占用物和修復漏水事件,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補正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地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認為原告2人之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2人之訴。
二、本院依原告2人起訴狀記載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家宏 」送達訴訟文書,詎該訴訟文書遭收件人拒收,拒收理由記載「非法定代理人」,堪認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現任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顯然並非「魏家宏」甚明,故有命原告2人補正之必要。倘原告2人仍認為「魏家宏」為被告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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