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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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告 王永通 被告 蔡王玉英
王玉鳳王玉梅 王建猛 王健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本件土地之客觀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2474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621元×面積1231.67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00分之25=296萬24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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