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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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緝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丁信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0211號、84年度偵字第11287號、84年度偵字第00000號、84年度偵字第13559號、84年度偵字第1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楊丁信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汎沂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