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原告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如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 張建祥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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