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永松 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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