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玉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玉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蔡玉燕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然僅增訂同條第3項之規定,該條第1項則未修正,對被告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⑴飲酒後枉顧公眾交通安全,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危害行車安全非淺;⑵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⑶已與被害人 王金蘭 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13頁),兼衡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及所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騎乘之機車,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其女兒所有等語(見偵卷第19頁),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9頁),即非被告所有之物,且無從認定係案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予被告,即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止股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36號被告蔡玉燕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玉燕於民國108年6月7日15時許起至同日16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街○○○號「光華里活動中心」及臺中市北屯區?子里其友人家中,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附載其友人王金蘭上路。嗣於同日18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與大興十三街43巷交岔路口,與 莊治家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王金蘭受有傷害部分,已與蔡玉燕達成和解)。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雙方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8時55分許,在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測得蔡玉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玉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治家、王金蘭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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