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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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文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耀文因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各編號所犯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2-9所示各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犯罪之時間,侵害之法益部分不同,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刑罰規範目的,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等,暨受刑人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並足為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等情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應為恐嚇危害安全罪,該附表編號所載之罪名「妨害自由」,顯屬誤載,應予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