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陳敬仁
周坤政 被告 謝振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