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愷(原名:林志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育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美玲法官洪耀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