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俊郎前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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