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1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S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及111年11月1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於111年11月4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提出委任狀。㈡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孫玉文
法官曾鴻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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