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80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S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提起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提出之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書狀名稱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2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3、25頁)。
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