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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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4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SNNES)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本院所為之確定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1號),據其提出108年9月6日民事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林逸梅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江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