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號抗告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以上抗告人因100年度訴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駁回後,於105年9月13日聲明異議。查上開裁定係本院合議庭所為之裁定,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對於該裁定不服,應以抗告為之。惟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應視為抗告人已於105年9月13日提起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楊雅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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