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3號抗告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有明定。本件抗告人提出「民事聲明異議及聲請補充裁定狀」,內載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等語,惟原裁定係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不服原裁定者,應向本院提出抗告以資救濟,抗告人雖誤為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其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0月19日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答表、查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楊雅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