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妮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定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0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美文」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定亞」,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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