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90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S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83號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抗字第3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再審聲請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所提出之書狀記載「再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㈠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