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SNNES)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31號及110年3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10年4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