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90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發現參與訴訟之高檢署檢察官未於準備程序真實陳述,及便利聲請人陳述「訴願法產生犯罪及法律程序阻卻違法事由」等正當法律程序,暨公訴人對於案卷或訴訟資料及證物之時序取得,於上訴程序未與公訴人互助監理,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1年8月10日本案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其他案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倘欲自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聲請期間應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葉文富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受理在案,於111年8月11日行準備程序,於同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13日宣判在案,此有各該次筆錄在卷可按,從而,該案並未於111年8月10日行準備程序,自無法庭錄音可言,聲請人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顯屬無據,應予駁回。至於該案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准許交付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並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收確認無訛,此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閱卷聲請明細及本院刑事閱卷室消費明細附卷可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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