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振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振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林振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甚明。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誤載,應更正如下)。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7月),再考量受刑人於107年至109年間,多次為毒品(藥事法)相關犯罪,並兼及各種行為態樣,即施用、販賣、轉讓,不僅自戕身心健康,更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然其等罪質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性高,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111年11月2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9頁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9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罪既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呈樵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6日2時14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107/02/20107/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2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23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0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決日期109/06/24110/01/13110/01/13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0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12110/07/29110/07/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4號(已執畢)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0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06號